(2009)衢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孝平与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孝平,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姜孝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十五田莆村158号。被告:杨胜,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口镇前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平与被告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51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长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