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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孝平与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孝平,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姜孝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十五田莆村158号。被告:杨胜,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峡口镇前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平与被告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51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长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