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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与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邢××,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范××。被告:邢××。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不交纳,其行为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