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与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邢××,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范××。被告:邢××。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并明确表示不交纳,其行为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