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箱包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郭××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箱包有限公司,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郭××,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626号原告杭州××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街镇××村。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理人孟××。被告郭××。被告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郭××、许×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通过签约地法院解决,签约地为杭州市下城区,故要求将此案移送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对签订《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六份均无异议,且原告诉称的款项发生在该六份合同项下,故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签约地法院解决”,合同上载明签约地点为杭州,该约定不明确,即该协议管辖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三被告的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筱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