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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凤玲与钱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玲,钱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25号原告周凤玲,经商,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1组。委托代理人周拥军。被告钱俊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玲诉被告钱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凤玲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周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