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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洪飞与刘军波、金华市沪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洪飞,刘军波,金华市沪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02号原告傅洪飞,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波,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山塘村。被告金华市沪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金西经济开发区4号路。法定代表人刘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洪飞诉被告刘军波、金华市沪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洪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洪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金华市沪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西开发区启动区块4号路以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号:14-1-0-12,土地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06)14-45号}。二、查封被告金华市沪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西开发区启动区块4号路以西的房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三、查封被告金华市沪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金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087244号,建筑面积为6857.68平方米)。四、冻结被告刘军波在浙江旭升实业有限公司的14.1%的股权。五、查封刘军波之妻毕晖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环城西路北,婺城公安分局边五星清华园的房产(产权证号:00201859,建筑面积为135.92平方米)及B2-131号辅房面积27.81平方米。六、查封被告刘军波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广厦时代花园的房产(产权证号:002185**)。七、查封被告刘军波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后宅山塘村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后宅字第a0008752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