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仙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尹子新与吴秋爱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子新,吴秋爱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441号原告尹子新,(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吴秋爱,仙居县溪港乡曹山村;潘加尧,仙居县溪港乡曹山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新;被告:吴秋爱,潘加尧(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马荣伟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子新,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吴秋爱、潘加尧,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子新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吴秋爱、潘加尧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荣伟马荣伟方建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