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791号原告马××。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与被告周××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