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73号原告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晓阳审 判 员 章文渊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