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73号原告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晓阳审 判 员 章文渊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