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西联饮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西联饮食有限公司,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凯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81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凤霞,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双,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西联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85号。法定代表人叶大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锋,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第三人西安凯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泰路2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安玲,女,1958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西安西联饮食有限公司、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西安凯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碑民三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