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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王××、任××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任××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655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3612.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