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王××、任××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任××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655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任××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3612.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