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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开权与郑志根、叶天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权,郑志根,叶天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朱开权,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龙山镇茭杨村杨木塘56号。被告:郑志根,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东吴村团结巷1号。被告:叶天如,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永丰新村3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开权为与被告郑志根、叶天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开权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开权以与被告已庭前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开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开权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