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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徐娅玲诉谢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娅玲,谢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徐娅玲。被告谢轶。委托代理人何海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娅玲诉被告谢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娅玲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娅玲以“已与被告谢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娅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徐娅玲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