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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84)。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城××路市场××区××号。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9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