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84)。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城××路市场××区××号。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绍兴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9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