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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王××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王××,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67号原告:叶××。原告:王××。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王××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叶××、王××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涂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