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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2003)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71号周村顺达塑料厂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07)临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村顺达塑料厂于2009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332元,已执行2000元,还剩833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顺达塑料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顺达塑料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