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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阮定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定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定豹。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定豹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定豹及其辩护人刘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检刑诉一(2009)149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28日下午,被害人倪某乙因琐事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永嘉大厦被告人阮定豹的住处楼下质问阮定豹,二人发生争���。后被告人阮定豹打电话纠集阮炜(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阮定豹指认了倪某乙后阮炜持刀捅刺倪某乙左大腿一刀。倪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阮定豹,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阮定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定豹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阮在本案中的情节较轻;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交代了全部的事实,在法庭上亦表示悔罪认罪;其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要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倪某乙在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永嘉大厦(阮定豹的住处)楼下北侧小巷内,因琐事质问阮定豹,后两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阮定��遂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在家中的妻子柳某,正在其家中作客的阮炜(在逃)等人得知后赶至小巷内,阮定豹指认了被害人倪某乙后,阮炜即持刀刺倪某乙的左大腿一刀。倪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倪某乙系遭他人持锐器捅刺致左股动脉破裂,终因大出血而死亡。同年2月1日,阮定豹向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阮定豹的供述,供认自己与倪某乙、季某、王某等人系舞友,平时经常一起跳舞。2009年1月底,自己问季某是否知道倪某乙与王某在交往,季说知道,自己就随便说了几句。1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倪某乙打电话质问自己为什么同季某说那些话,并说要到自己家对质。后王某打电话叫自己下楼把事情说清楚,自己同正在家拜年的阮炜、陈讳打个招呼就下楼了。自己在永嘉大厦楼下碰到倪某乙、王某、季某、徐某四人,一���到永××大厦××鹿影城××小巷内,季某问自己是不是对其说倪某乙与王某在交往,自己说是的,倪某乙就说自己多嘴并上来打自己,自己还手就互相扭打,自己被打倒地上爬起来后就打电话给在家里的妻子柳某说自己在楼下被人打了(自己想阮炜、陈袆在自己家里知道自己被人打了会来帮自己)。过了一会,陈袆打电话问自己在哪里,自己说在白鹿影城边的小巷内,阮炜、陈袆就一起过来,自己指着倪某乙说就是他打自己,阮炜就朝倪某乙冲过去,两人一接触,倪某乙就叫了起来,自己看到倪的大腿流血,后自己和阮炜等三人就跑了。2月1日,自己到鹿城区公安分局投案。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后确认阮炜就是打被害人倪某乙的人;鹿城区飞霞北路永嘉大厦和白鹿影城之间的小巷内就是阮炜打被害人倪某乙的地点。2、证人倪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的父亲倪某乙于2009年1月28日下午在鹿城区永嘉大厦楼下被人用刀捅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倪某乙认识很久,并且关系很亲密,后倪和王某好上了。案发前几天,朋友阮定豹问自己是否知道倪某乙和王某好上的事情,自己说知道,阮定豹就说了倪某乙吃女人的软饭。自己将此事告诉了王某,后传到了倪某乙那里。2009年1月28日下午4时许,倪某乙打电话给自己说阮定豹否认其讲过上述事情,让自己到南站东方舞厅楼下说清楚。自己和倪某乙、王某、徐某去永嘉大厦找阮定豹对质,王某打电话叫阮定豹到楼下。过了一会,阮定豹来到楼下,倪某乙问阮定豹有无讲他吃软饭的事,阮定豹说有讲过,倪某乙就骂阮定豹并打了阮一个耳光。阮定豹被打后就拿出手机打电话叫人,还让倪某乙别走。后来了一高一矮两个年轻的男子,其中矮个男子的手���拿着一把刀,阮定豹手指倪某乙,两个男子走到倪某乙前,矮个男子拿刀往倪某乙腿部刺了一刀,阮定豹和两个男子就走了,自己等将倪某乙送医院抢救,后倪死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阮定豹就是与倪某乙发生纠纷后纠集两个男子的人;阮炜就是持刀刺倪某乙的人。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倪某乙、季某、阮定豹都是舞友,平时关系较好。案发前几天,阮定豹对季某说倪某乙和自己在一起嬉等,后季某与倪某乙吵架。2009年1月28日下午4时许,倪某乙和季某在永嘉大厦楼下打电话叫自己一起去阮定豹家与其对质,自己打电话叫阮定豹下楼。后自己和倪某乙、季某、阮定豹到永××大厦与××鹿影城××小巷内,倪某乙要求季某与阮定豹对质,阮定豹承认有对季某说过。倪某乙就用拳头打阮定豹,接着两人就互相扭打并一起摔倒在地。阮定豹爬起来后就拿出手机打电话,打完电话后继续与倪某乙对骂。大约不到十分钟,自己听见阮定豹说在这里,就看见两个男子走到倪某乙的身边,其中一个男子手上拿着一把刀朝倪某乙的左大腿捅了一刀。自己等就将倪某乙送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阮定豹就是与倪某乙发生纠纷的人;阮炜就是持刀刺倪某乙的人。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自己和倪某乙、王某、季某到白鹿影城旁找阮定豹谈男女感情的问题,后阮定豹与倪某乙在永嘉大厦楼下吵了起来,阮定豹边打手机边和倪某乙说别走。自己走到旁边接电话,突然听到王某叫了起来,自己回到刚才的地方看到倪某乙躺在地上,身上流了好多血。自己等将倪某乙送医院,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阮定豹就是与倪某乙发生纠纷的人。6、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28日下午,自己和丈夫阮定豹在永嘉大厦505室的家中,阮定豹的外甥(陈袆)、弟弟(阮炜)来拜年,自己就进厨房准备晚饭,阮定豹称其要到楼下便穿着睡衣出去了。后阮定豹打电话给自己称其被人打了,自己问怎么回事,其就挂了电话,接着阮定豹的外甥、弟弟就下楼了。2月1日,自己陪阮定豹向公安机关投案。7、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制作的温公鹿勘(2009)01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永嘉大厦楼下北侧小巷内。从现场提取2处血迹。8、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温鹿公(物)鉴(DNA)字(2009)16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均由死者倪某乙所留。9、温州市公安局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温鹿公物鉴(尸)字(2009)0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倪某乙系遭他人持锐器捅刺致左股动脉破裂,终因大出血而死亡。10、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抓获经过,证实阮定豹于2009年2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11、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户籍证明,证实阮定豹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阮定豹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查,证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定豹因琐事纠纷而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定豹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定豹系本案的起因者、纠集者和指认者,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称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定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玲珑审 判 员  孙彭聃代理审判员  南凌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