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乐乐与寒帝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乐,寒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刘乐乐,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寒帝,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导游。委托代理人原娟,女,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石油仪器厂退休职工(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乐与被告寒帝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乐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乐撤回起诉。诉讼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刘乐乐负担。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