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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乐乐与寒帝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乐,寒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刘乐乐,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寒帝,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导游。委托代理人原娟,女,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石油仪器厂退休职工(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乐与被告寒帝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乐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乐撤回起诉。诉讼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刘乐乐负担。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