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瑞安市塘××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安市塘××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周××。被告:瑞安市塘××大酒店,住所地:瑞安市××站前路××号。负责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瑞安市塘××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