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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勤明与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勤明,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毛勤明,经商,住义乌市毛店市场巷49号。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勤明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勤明于200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