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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彭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申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803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彭申年。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反诉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彭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1921元,减半收取计5960.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广通���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胡永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