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彭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申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803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彭申年。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反诉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彭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1921元,减半收取计5960.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广通���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胡永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