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池××与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浙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池××。委托代理人:胡甲。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区。法定代表人: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诉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池××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