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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池××与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浙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池××。委托代理人:胡甲。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区。法定代表人: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诉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池××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