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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连××司与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连××司,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32号原告:温州市××连××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高翔村(高翔货运市场1幢1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连××司与被告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连××司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连××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市××连××司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