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连××司与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连××司,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32号原告:温州市××连××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高翔村(高翔货运市场1幢1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连××司与被告温州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连××司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连××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市××连××司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