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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明智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554号原告郑明智。委托代理人刘益民,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路88号3栋3单元3层。负责人郭昆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亚利。委托代理人纪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智与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92.5元。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