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39号原告张军,经商,稠江街道贝村路201巷1幢1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郑小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哲男,经商,乌市江东街道朝晖3幢3单元4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李哲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