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华与被告李海法、杨丽军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华,李海法,杨丽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马文华,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海法,男,46岁。被告杨丽军,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华与被告李海法、杨丽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华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文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