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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华与被告李海法、杨丽军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华,李海法,杨丽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马文华,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海法,男,46岁。被告杨丽军,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华与被告李海法、杨丽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华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文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