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楼忠明买卖合同纠与楼忠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楼忠明买卖合同纠,楼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13号原告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旭民。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小斌。被告楼忠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西楼村。原告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楼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小斌,被告楼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6月5日,被告出具原告欠条一份:“今欠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废袋款6056元,(陆仟零伍拾陆元正),该款于2008年6月10日前归还”。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056元及利息损失(从2008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楼忠明辩称,欠条是我签的名字,废袋子我也是拉来过的,但这些袋子质量不好,又破又烂,有些两头通的,是一些没有人要的。后来这些袋子被我当废品卖掉了,卖了3000多元钱。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废袋,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废袋款6056元(陆仟零伍拾陆元正),并约定于2008年6月10日前归还。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尚欠原告废袋款6056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废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该废袋质量不好,且又破又烂,因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忠明于本判决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华太饲料有限公司废袋款6056元及利息损失(从2008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楼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