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天龙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达,杭州天龙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小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龙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横街村。法定代表人:孙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龙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天龙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财产保全费480元,合计928元,由原告嘉兴市达因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