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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通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通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绍兴县永通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传兴。委托代理人:朱东明。原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荣。委托代理人:朱东明。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通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通印花有限公司、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5元,减半收取8,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