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虞××与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5号原告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09年7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以被告阮×所欠货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负担。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