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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虞××与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5号原告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09年7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以被告阮×所欠货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负担。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