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与郑维亨、杨文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郑维亨,杨文琴,郑亦勇,沈凤花,郑建国,吴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520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负责人:袁其荣。委托代理人:郑华萍。被告:郑维亨。被告:杨文琴。被告:郑亦勇。被告:沈凤花。被告:郑建国。被告:吴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诉被告郑维亨、杨文琴、郑亦勇、沈凤花、郑建国、吴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0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