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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与黄云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黄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74-1号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综合开发园。法定代表人:杨鑫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爱芬,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英,市廿三里街道下街头40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黄云英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云英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义乌市菊园16幢204室房屋一套(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b00007165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