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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永嘉县××××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嘉县××××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47号原告:金××。被告:永嘉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永嘉县××××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钟文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