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陈××,叶×,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177号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元县××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被告陈××。被告叶×。被告刘×。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叶×、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所欠借款,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叶×、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