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定女每与吴潮华、龚祖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吴潮华,龚祖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01号原告陈定女每,镇锦河北路十五巷11号。被告吴潮华,市稠城街道新村村96号。被告龚祖丰,市稠城街道新村村96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女每诉被告吴潮华、龚祖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定女每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理费人民币214.00元,由原告陈定女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