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陈×、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陈××,楼××,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384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唐×。被告陈×。被告陈××。被告楼××。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陈×、陈××、楼××、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6933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