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惠祥与邱仙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祥,邱仙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王惠祥。被告:邱仙明。原告王惠祥诉被告邱仙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惠祥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王惠祥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