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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钢板活动房厂与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钢板活动房厂,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吴江市××钢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镇厦水斗三家坝。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钢板活动房厂与被告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钢板活动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吴江市××钢板活动房厂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