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亚芳与熊举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芳,熊举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陈亚芳,铺镇递铺社区新街桥自然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10125094x。委托代理人:金水,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举儿,递铺镇市民中心11幢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0115182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芳诉被告熊举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芳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芳撤回对被告熊举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亚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0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