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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亚芳与熊举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芳,熊举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陈亚芳,铺镇递铺社区新街桥自然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10125094x。委托代理人:金水,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举儿,递铺镇市民中心11幢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0115182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芳诉被告熊举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芳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芳撤回对被告熊举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亚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0九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