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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电子设与余姚市××电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电子设,余姚市××电子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南段××204。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俞××。被告:余姚市××电子设备厂(个人独资)。住所地:余姚市××××号。负责人:马××。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电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全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姚市××电子设备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14日之前,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电机产品。2009年4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550元。对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1份,承诺款在2009年4月份支付19550元,同年5-7月份分别支付12000元。被告出具付款计划后到诉讼前分文未向原告支付欠款。款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555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1份。被告余姚市××电子设备厂未作答辩。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姚市××电子设备厂支付原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欠款555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余姚市××电子设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史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