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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仲撤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可人布衣坊、周满英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可人布衣坊,周满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27号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可人布衣坊。负责人何关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宗贤。被申请人周满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远辉。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可人布艺坊为与���申请人周满英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伯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林阳、徐燕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可人布衣坊申请称: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根据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周满英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事实上是因为申请人未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纠纷,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述有关仲裁裁决不当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可人布衣坊要求撤销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越劳仲案字(2009)第1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可人布衣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