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丁剑康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丁剑康。上诉人丁剑康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行受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以上诉人在2006年11月15日已明确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而作出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认定违背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起诉时所提交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可证明上诉人在2006年11月15日已明确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人于2009年6月1日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