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周××,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陆××。原告:周××。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周××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陆××、周××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傅 明 康人民陪审员 王 耀 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雪蕾(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