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甲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67号原告:孙甲。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楼××楼。法定代表人:孙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