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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丽商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金龙、江金龙与被上诉人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与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金龙,江金龙与被上诉人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文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西屏镇桥亭街**号。委托代理人:潘永平,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松阳县西屏镇项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太平坊路。代表人:应俊,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安,任执行董事。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奚勤平、陈一群,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文彬,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白云办事处建江新村*幢**单元。上诉人江金龙与被上诉人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阳分公司、桐庐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文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08)松商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金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金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金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峰审 判 员 李月群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