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鲁某某,女,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陈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