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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684号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孔××内。法定代表人:乔××。委托代理人:乔×。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