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684号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孔××内。法定代表人:乔××。委托代理人:乔×。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