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许春香与胡理学、严六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理学,严六灿,许春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理学。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六灿。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乾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春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郭玉兰。上诉人胡理学、严六灿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胡理学、严六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理学、严六灿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理学、严六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7元,由上诉人胡理学、严六灿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