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