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春诉被告陕西秦川酒业有限公司、宝鸡秦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闫军、赵润东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春,陕西秦川酒有限公司,宝鸡秦川酒销售有限公司,闫军,赵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张明春,男,汉族,1959年3月10日出.。被告陕西秦川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法定代表人闫军,经理。被告宝鸡秦川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法定代表人闫军,经理。被告闫军,男,汉族,年龄不详。被告赵润东,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春与被告陕西秦川酒有限公司、宝鸡秦川酒销售有限公司、闫军及赵润东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春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