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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文智诉被告陕西秦川酒业有限公司、宝鸡秦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闫军、赵润东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智,陕西秦川酒有限公司,宝鸡秦川酒销售有限公司,闫军,赵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崔文智,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陕西秦川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法定代表人闫军,经理。被告宝鸡秦川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法定代表人闫军,经理。被告闫军,男,汉族,年龄不详。被告赵润东,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智与被告陕西秦川酒有限公司、宝鸡秦川酒销售有限公司、闫军及赵润东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智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智撤回起诉。审判员 韦���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